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文-持印度IC人士 和其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後在台取得居留情況 比照表 2013-01

 
 







 

文-"一個小小的心願" 2013-01-20

一個小小的心願

 
台藏家庭,是由一位流亡藏人的爸爸再加上台籍的媽媽及孩子所組成。所謂的流亡藏人,就是不想在老家受共產黨的高壓統治(不論是宗教、自有民族文化及人身自由上)而選擇翻越喜瑪拉雅雪山逃到印度的西藏人。

離鄉背井的生活已是不得已。緣份的牽引下,好不容易遇見遠從千山萬水之外而來的心儀女子,相戀成婚、共組家庭... 而藏人爸爸跟隨太太到台灣來以後,才發現政府不完整的法律配套使得這種台藏組合的家庭在台灣社會中處處受限。


政府不讓台藏家庭裡的爸爸取得居留,只把他們當成短期來台旅遊的人士發給停留簽証;這樣使得藏籍爸爸2-6個月就得離開台灣的家庭重新回到印度再次辦理進入台灣的簽証。扣除掉沒辦法在台灣長期停留與家人團聚的原因外,沒有居留証,因婚姻而結合的藏人爸爸在台灣並不享有健保,生了病只能自行去藥房買成藥吃;也沒辦法工作賺錢負擔家計,家中重擔全落在台籍媽媽的身上...。比起其他也是因為婚姻而結合的他國籍人士,台藏家庭是活生生被政府法令的疏失給逼到了社會的角落。

 
在我們台藏家庭一年多來不斷的和各政府部會抗爭後,2012年政府才免為其難的頒佈了新法令;其中要求藏籍爸爸在來台灣後得先經過2-3年類似移民監的日數等待、等條件合格以後,他們才願意受理藏籍爸爸的居留申請;而在這等待期中,政府還是對台藏家庭-因法律不公所面臨的生活困境-置之不理。政府既然看到了法律的疏漏願意處理,卻又刻意的立訂此法;那台藏家庭這3年等待期中的家庭團聚的權利就該被<合法地>視而不見嗎?法律上這麼明顯的不公平對待,主管國家移民事務的最高政務委員卻跟我們說:「台灣政府給流亡藏人配偶的待遇,好到很讓人羨慕了!其他國籍的人都想來冒充流亡藏人呢!你們要知足...」。讓人不禁心寒政府官員竟是如此無感地在看待人民所面臨的痛苦。

 
讓小孩在健全的環境中無憂慮的成長,而不是處在<家庭被迫離散>的生活循環裡,是我們台籍媽媽的微小心願。合法婚姻,家庭的團聚應受到保障。反觀其他世界各國均能理解流亡藏人的背景及無奈,並不把<無國籍>的背景當成是特定人士的原罪;台灣也是人權國家,是否也應考慮給予藏人配偶人權上的尊重及完整的法律人格保障?

 
憲法訂立的-人人平等-對一般民眾來說是天經地義的保障,台藏家庭中的太太和小孩都是守法台灣公民,我們不過希望自己的小孩能和一般的台灣孩子一樣安穩的成長而不是夫妻子女得過<被迫離散在不同的國家>的生活。希望<一家團圓>對我們台藏家庭來說是個能被實現的未來,而不再是個遙不可及的夢想。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

 
 

2013年1月11日 星期五

分享會-"到家了嗎?" 一家三影像音樂分享會 2013-01-10



"到家了嗎?" 一家三影像音樂分享會(新竹清大場)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做拉木東竹,我的爸爸是從西藏流亡到印度的西藏人,來自台灣高雄的媽媽從台灣去印度拍紀錄片的時候,他們兩個相識相戀,然後有了我。我有一雙大大的眼睛,圓滾滾的小肚子,專長是在爸爸彈琴說唱的時候滿場飛。因為我的爸爸在台灣拿不到居留簽證,每六個月他就必須要離開我回到印度,不滿三歲已經住過台北、印度、高雄和花蓮,我的家,到底在哪裡呢?

紀錄片工作者蔡詠晴與其旅居印度的藏人配偶龍珠慈仁,兩人於2009年結婚並育有一子。三年來,龍珠以配偶身份申請簽證來台,因為台灣政府不承認流亡西藏政府核發給西藏政治難民的旅行證件,外交部新德里外館屢次僅給予「停留簽證」並註記「不得改辦居留」。這使得龍珠無法像其他外籍配偶一樣入境台灣後直接辦理「外僑居留證」,每六個月,他就必須離開台灣、離開他的太太和孩子,回到印度花大約一到兩個月的時間重新申請入境手續,機票、當地交通、住宿、申請文件的費用和驗證費用、醫院抽血驗HIV的費用還有給駐外館的簽證申請費,一次更得花費將近六萬的費用。
⋯⋯
龍珠沒有居留權就不能工作,也不能加入健保。生病時龍珠自己會去藥房買藥吃,但沒有工作就無法支援家裡經濟,全得靠詠晴一人扛起家計和他的旅費。龍珠離開台灣時詠晴需要自己帶小孩和到處兼差,原本已拮据的家就要面臨斷炊的可能。萬一籌不出錢買機票、辦證件,龍珠就會成為黑戶,而黑戶的下場將會更慘,也讓問題更複雜。一個原本因愛而結合的家,正逐漸被「不得改辦居留」這六個字的註記給逼入困境……

「我從遠方來,一路走到台灣來。聽說這個地方很自由,但是我的自由在哪裡?我想念台灣的妻子和孩子,哪裡才是我們團聚的歸處?」--- 一家三的西藏爸爸 龍珠慈仁

為什麼西藏人選擇在冬季徒步爬過雪山流亡到印度呢?為什麼台灣政府不承認難民的旅行證件呢?為什麼台灣政府的法律規定當中,和西藏人/越南人/美國人結婚的標準會不一樣呢?

詠晴龍珠和小拉木所組成的一家三並不是全台灣唯一的個案,目前全台灣有二十多對這樣的夫妻,正在忍耐著信心與愛的考驗,希望能夠藉由推動政府修法來紓解十幾個家庭迫切面臨的困境,因此他們在白刷刷黑戶行動聯盟的協助下成立了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爭取台籍公民與她/他們的西藏配偶在台灣共同生活的權利。「一家三」至今已為此努力了三年,走在回家的路上,究竟什麼時候才會到家呢

學期將盡,期末考將至,放假回家之前,冷冷的天氣裡邀請妳/你來聽聽他們溫暖的音樂和動人的故事。

時間:2013/01/10 (四)19:00-21:00
地點:清華大學實齋講堂

活動流程:
1. 播放詠晴拍攝的紀錄片《回家》
2. 龍珠和詠晴說說唱唱,分享西藏歌曲、龍珠的創作,以及「回家」的故事。
3. 觀眾朋友的問答

※現場有義賣與溫暖手作物分享:
2011故事筆記書、龍珠的CD

"到家了嗎?" 一家三影像音樂分享會

大家好,我的名字叫做拉木東竹,我的爸爸是從西藏流亡到印度的西藏人,來自台灣高雄的媽媽從台灣去印度拍紀錄片的時候,他們兩個相識相戀,然後有了我。我有一雙大大的眼睛,圓滾滾的小肚子,專長是在爸爸彈琴說唱的時候滿場飛。因為我的爸爸在台灣拿不到居留簽證,每六個月他就必須要離開我回到印度,不滿三歲已經住過台北、印度、高雄和花蓮,我的家,到底在哪裡呢?

紀錄片工作者蔡詠晴與其旅居印度的藏人配偶龍珠慈仁,兩人於2009年結婚並育有一子。三年來,龍珠以配偶身份申請簽證來台,因為台灣政府不承認流亡西藏政府核發給西藏政治難民的旅行證件,外交部新德里外館屢次僅給予「停留簽證」並註記「不得改辦居留」。這使得龍珠無法像其他外籍配偶一樣入境台灣後直接辦理「外僑居留證」,每六個月,他就必須離開台灣、離開他的太太和孩子,回到印度花大約一到兩個月的時間重新申請入境手續,機票、當地交通、住宿、申請文件的費用和驗證費用、醫院抽血驗HIV的費用還有給駐外館的簽證申請費,一次更得花費將近六萬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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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珠沒有居留權就不能工作,也不能加入健保。生病時龍珠自己會去藥房買藥吃,但沒有工作就無法支援家裡經濟,全得靠詠晴一人扛起家計和他的旅費。龍珠離開台灣時詠晴需要自己帶小孩和到處兼差,原本已拮据的家就要面臨斷炊的可能。萬一籌不出錢買機票、辦證件,龍珠就會成為黑戶,而黑戶的下場將會更慘,也讓問題更複雜。一個原本因愛而結合的家,正逐漸被「不得改辦居留」這六個字的註記給逼入困境……

「我從遠方來,一路走到台灣來。聽說這個地方很自由,但是我的自由在哪裡?我想念台灣的妻子和孩子,哪裡才是我們團聚的歸處?」--- 一家三的西藏爸爸 龍珠慈仁

為什麼西藏人選擇在冬季徒步爬過雪山流亡到印度呢?為什麼台灣政府不承認難民的旅行證件呢?為什麼台灣政府的法律規定當中,和西藏人/越南人/美國人結婚的標準會不一樣呢?

詠晴龍珠和小拉木所組成的一家三並不是全台灣唯一的個案,目前全台灣有二十多對這樣的夫妻,正在忍耐著信心與愛的考驗,希望能夠藉由推動政府修法來紓解十幾個家庭迫切面臨的困境,因此他們在白刷刷黑戶行動聯盟的協助下成立了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爭取台籍公民與她/他們的西藏配偶在台灣共同生活的權利。「一家三」至今已為此努力了三年,走在回家的路上,究竟什麼時候才會到家呢

學期將盡,期末考將至,放假回家之前,冷冷的天氣裡邀請妳/你來聽聽他們溫暖的音樂和動人的故事。

時間:2013/01/10 (四)19:00-21:00
地點:清華大學實齋講堂

活動流程:
1. 播放詠晴拍攝的紀錄片《回家》
2. 龍珠和詠晴說說唱唱,分享西藏歌曲、龍珠的創作,以及「回家」的故事。
3. 觀眾朋友的問答

※現場有義賣與溫暖手作物分享:
2011故事筆記書、龍珠的CD



認識詠晴、龍珠和小拉木東竹組成的「一家三」:https://www.facebook.com/pages/一家三/388821547838170?fref=ts

影像陳情書-一個小小的心願: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zHtonjktuc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FB社團群組: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weshouldlivetoghter



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夏曉鵑:駐外單位─台灣民主的化外之地 2013-01-04

文章來源: 天下雜誌 夏曉鵑:駐外單位─台灣民主的化外之地




一九九四年,我到東南亞進行關於當時稱為「外籍新娘」的研究,為了瞭解跨國婚姻形成的過程,我拜訪了台灣駐外官員。他們對我熱切招待,因為期許我能「想辦法阻止這些外籍新娘到台灣,以免拉低台灣的人口素質,造成社會問題」!


其中一位官員為了讓我相信他們所謂「人口素質低劣」的論述,力邀我留下觀察他進行簽證面談。他質疑每一份文件證明的真實性,甚至時而斥責申請人字跡潦草。某台灣先生名字中有一不太常見的字,這位官員立即認定是錯別字,拉高嗓門嘲諷指責:「怎麼連你自己的名字都寫錯?!」官員望向坐在一旁的我,嘴角斜線上揚,意有所指的說:「就是這樣!」此時這名台灣男子焦急地發出微弱而無辜的聲音:「沒有錯啊。」這位官員幾乎怒吼了起來:「什麼?!還不承認?!我查字典給你看!」他氣急敗壞地呼叫隔壁的助理查字典。幾分鐘後,助理回覆:「報告長官,有這個字。」官員十分窘迫地低頭喃喃自語:「哪有人取這麼奇怪的名字。」事後他仍不斷向我強調這些跨國婚姻多是假的,就算是真的素質也很差,會造成台灣社會問題,却隻字不提先前尷尬的「字典事件」。當年,許多受訪的跨國婚姻當事人向我反映在簽證面談過程中有受辱的感覺,憤怒的他們雖然很想投訴,但因為擔心駐外單位會秋後算賬而使配偶的簽證遙遙無期,只好默默吞忍屈辱。


多年後,經由民間團體的不斷抗爭與倡議,台灣社會開始對婚姻移民以較平等的態度對待,許多原本充滿歧視的法令政策、官員的態度,雖仍有很多問題,確實有不少改善。但是,唯獨外交部及所屬的駐外單位,在面對外界質疑時,始終以「行使國家主權」為尚方寶劍,不動如山,使得許多跨國婚姻家庭繼續吞忍委屈,與十多年前情況無異。


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和其東南亞配偶必須在配偶母國的台灣駐外單位通過「結婚面談」,獲得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後,婚姻移民才可得到簽證來台。然而,面談過程往往倚賴外館人員恣意判斷,許多跨國婚姻遭駐外單位懷疑其真實性而使夫妻被迫異地而居,無法團聚。 最常見的狀況是東南亞籍的配偶曾以藍領「外籍勞工」身份在台工作,即使他們與台灣籍的配偶有婚姻事實,甚至育有子女,駐外單位仍在核發簽證時百般刁難。來自菲律賓的阿永,來台工作期間因工時過長、被雇主苛扣薪資,無奈地選擇逃離原雇主,成為政府眼中的「逃逸外勞」,過著擔心受怕的「非法」生活。逾期居留期間阿永與台灣女子小玉相戀並有了孩子,為了給小玉和孩子完整的家庭,阿永決定向移民署自首,依規定繳交逾期居留的罰款、接受入境管制。費盡千辛萬苦,小玉與阿永終於辦理好結婚登記,因為阿永在台灣有家庭與親生子女,移民署依規定提前解除對阿永的入境管制。未料阿永申請簽證時,被台灣外館加註「觀察期間不得改辦居留」字樣,只有停留簽證而不得改辦居留的阿永雖能再次來台與妻小相聚,但依規定持停留簽證者不能合法工作,且每六個月就必須出境,再重新辦理簽證入境。為此,小玉必須獨力肩負照顧幼女、賺錢養家,以及阿永不斷入出境的機票、簽證費用,龐大的經濟壓力讓小玉一家人陷入困境,難以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


另一種常遭駐外單位懷疑真實性的是歸化的國民與東南亞籍配偶的婚姻。原籍越南的小婷,與台灣籍的前夫因故協議離婚。已歸化取得台灣公民身分的小婷與越南籍的吳先生相戀而結婚,在越南辦理結婚,並育有一子。小婷與越南籍的先生結婚以來,在一年多時間內歷經三次境外面談皆失敗,奔波台越兩地多次、耗費大筆金錢,且由於先生無法來台而必須一人獨自面對艱辛的懷孕和生產過程。


其實駐外單位懷疑的樣態,還真千奇百怪。一名「正港」台灣男子阿雄(非歸化之國民)與越南女子阿芬,阿芬未曾來台,首次簽證面談未過,駐外單位要求補件,其中之一是台灣先生曾聘雇外籍看護照顧久病在床母親的相關文件,未料,阿芬在先生補齊證件後仍未獲簽證。難道是駐外單位懷疑阿雄以婚姻之名將阿芬帶來台灣行看護之實嗎? 事實上,除了駐外人員,沒有人知道他們不核發簽證的理由為何,因為他們不需述明理由,而每回當事人或從事移民服務工作的民間團體詢問原因,外交部總是回應簽證發放是「國家主權之行使」,可以不附任何拒絕的理由,使駐外單位幾乎處於完全不受監督的至高無上地位。


小婷由於不服第二次結婚面談結果,在團體的協助下,曾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稱「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陳述」,然而,小婷表示,她和先生僅於:回越南後先回誰的家、兩人通聯細節每週連絡幾次、最長通話時間多久等說法上,有些微出入。由於這細節成了小婷的先生無法來台的理由,小婷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調閱自己於境外面談的「影音錄影資料」,想尋求其他救濟管道。然而,經歷漫長的公文往返,外交部的結論卻是,「因為光碟內容涉及在場面談人員的隱私,礙難提供」。《個人資料保護法》制定之初,原意是在保障人民作為資訊主體的權利,用以抵抗、監督國家對個資的濫行蒐集與利用。然而,外交部卻以保護實為執行「公務」的面談人員之「隱私」為由,拒絕不滿簽證申請處分之跨國婚姻當事人調閱面談的「影音資料」,荒謬地將個資法變成公務員規避人民監督其執行公務的擋箭牌!


讀者或許會反駁:確實有假結婚啊!是的,的確有外籍人士曾犯下這樣或那樣的法,就如同我們台灣人中亦不乏犯罪者一般。然而,在所有民主國家,為免冤案,法律有「無罪推定原則」,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即明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以及「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此外,任何行政與執法機關皆必須受到適當的監督,以防其濫用權力。上述民主國家基本的原則與制度,當台灣駐外單位面對來自東南亞的婚姻移民時便完全荒腔走板:不需述明證據便可懷疑婚姻真實性而不核發簽證;且面對質疑時一概以「行使國家主權」規避;甚至以保護公務人員隱私為由,拒絕當事人調閱面談錄影。駐外單位彷如台灣民主體制的化外之地,有了「國家主權」這個尚方寶劍,就天不怕地不怕了。


剛跨年,有些跨國婚姻家庭在民間團體的協助下,歷盡千辛萬苦,終於一家團圓。但他們的團圓往往是以個案方式處理,上述制度性問題並未獲得改善,也因而有更多家庭仍在全世界歡樂跨年時,兩地相思,不得團圓。駐外單位的尚方寶劍不除,恐怕還有無數個跨國婚姻家庭被迫分離。

*本文來自「獨立評論@天下」網站:http://opinion.cw.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