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台藏家庭-台藏家庭對於政府回應的感想 2012-08-07

台藏婚配家庭,在5月9日行政院前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在新聞媒體的協助報導下、有一點社會迴響後,行政院的處長才收下了我們的陳情書(之前原本是各部門單位互踢皮球)。政府各部門(內政部、外交部、移民署、蒙藏委員會-(已更名為藏事處)… 等)在經過了"漫長"的開會過程(超出了原先答應給我們的回覆期限快兩個月)後,行政院就訂出了流亡藏配申請居留的通則,所謂通則,即是將來跟台灣人民結婚的流亡藏人,都可循此通則申請到居留。


表面上,台藏家庭聯盟似乎是得勝了,從<永遠不得申請居留>到後來<符合條件皆可申請居留>,行院院官員還畫了一張大餅給我們,說如果我們這幾對"表現良好",以後或可開放持IC的流亡藏人來台旅遊。看起來一切順利,但當我們看到通則內文時,卻整個傻眼(通則內文http://ttfra.blogspot.tw/2012/08/2012-05-09.html

 
台藏婚配(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在看到這樣的通則後,不知道是該說我們的官員不知人間疾苦,還是他們故意畫了一個只能看不能吃的大餅給我們,來欺騙社會大眾說他們有在關心我們這群被他們逼到社會角落的弱勢。


我們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當中的台藏配偶,根本沒有任何一對符合上述條件。

 
台藏婚配就是因為藏籍先生們就算進了台灣也拿不到居留權,沒有辦法和太太在台灣共同生活建立家庭,生活及法律上的人格處處受限制,所以才出來抗議!現在政府開立一個「無子則待滿3年」或是「有子可優待少1年」的條件給我們;請問政府官員以我們一個身懷六甲的待產太太、或是家中有嗷嗷待哺的幼小嬰孩,我們沒有辦法出門工作得在家中待產或是照顧小孩,在我們的先生因為沒有居留權而不得出外工作的情況,明著沒說,但實則是把我們台藏婚配的家庭逼上絕路!

而且這樣的日子要我們連續過上二至三年!「每年在台灣待滿183天」這樣的條件, 是給已有"居留權"的外籍人士要申請歸化國籍用的,拿「連續3年每年待滿183天」這樣的條件要求我們這些「沒有居留權」的家庭!不是很可笑嗎?

有幾對配偶,因為先生沒有居留權,連政府發給的嬰兒出生補助都拿不到。

(去申請時,辦事人員只回了一句:我不能發,因為你的先生沒有居留權)。

還有位太太,在她生產的危極之時,在旁焦急陪產的先生沒有辦法替太太的手術簽下任何的文件,只因醫院回了她一句"你先生沒有居留權,不能替您簽下任何的手術同意書"。還好在生產前一刻有其他的友人趕到現場簽字,不然要是發生任何人命意外,誰要來負責?醫院原先權衡的應變方法是要請看門的警衛幫忙產婦簽字。

台藏家庭不但是連「一家團聚」這個平常家庭再普通不過的生活都沒有辦法享有,連先生在台灣的法律上都沒有辦法被當成「有能力的人格」這樣來對待。素不相識的醫院警衛竟然在法律上比我們的先生更親近,這真的很可悲。

處長、署長…. 任何一位有參與台藏配偶居留權開會的長官,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 call out 你們來幫忙簽字背書嗎?我們遇到的社會困境、心酸跟淒涼你們會懂嗎?

居留」這件事絕對不僅只於「住在哪裡」這個問題而已。其後延伸出來合法權力包裹住了社會行為的每個層面、生活的每個面向。婚姻是我們自己選的,異國婚姻的辛苦及環境上的適應,這群台藏配偶們早有理準備的。

只是沒想到在台灣,友善接納我們的是這個社會,歧視我們及盡最大打擊之能事的竟然是我們的政府。


我們從沒有跟政府要求超出任何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的<優待>,我們要的只是把我們藏籍的先生當成"一般"又"普通"的外籍配偶,讓我們能跟大家一樣獲得生活及法律上平等的對待,政府要必要這麼視我們為仇寇,處處打壓嗎?

 台藏配偶在各政府部門間遇到各種的挫折與打擊。移民署推給外交部說:"因為你先生的入台簽証上被外交部蓋上了『不能轉居留』的章,所以我不能發居留給你,你們去找外交部"。
交部對外都說主因是-『這些藏籍先生持的是無效力的旅行証(而非護照)』。但其實在我們台藏配偶打電話詢問官員時,官員的回覆是:"就算我沒給你蓋章,你也拿不到居留呀!移民署也不會發給你!!"這樣的互踢皮球。

如果官員被我們問得煩了,就說我們的先生拿的是假証件;我們先生拿的証件也和眾多來台灣弘法的喇嘛法師們一樣有法王達賴喇嘛和印度政府的背書,每天有那麼多的法師在進出台灣,偏偏只說我們的先生是假証件。

要不官方還有另一招,就會說我們是假結婚,我們的結婚也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面談,審核過關才在我們的結婚証書上驗証蓋章,我們回台後也合法的做戶口登記。我們都有被移民署做不定時的家戶查訪,不也都通過了嗎?

當我們詢問官員們為什麼我們這群是合法公民的台灣女兒不能享有完整家庭的權利,憲法第七條不是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們偉大的政府長官們竟然回答我們,不讓我們的藏籍先生們居留的原因是因為<國家安全>

我們的先生在進入台灣之時都跟外館繳驗經印度政府審核的「無犯眾紀錄証明」,外館也都驗証後蓋上台灣政府的官印。如果不相信我們繳交的文件,又為何要審核?經過審核又蓋上台灣官印的文件不也就代表著官方的背書?那在台灣為什麼又沒有效力?

在某次主委替我們召開和官員的協調會當中,一位官方代表說:"就算你們都是合法民那又怎樣?有納稅又怎樣?居留不會發就是不會發"。 那我們先生申請居留不被核可的合理理由呢?這些官方多次自打嘴巴汙蔑我們台藏配的理由被我們一一推翻後,官方再一句也沒說,但就不發給居留,態度依然傲慢至極。

台灣以前也不是沒有台藏配偶合法在台取得居留及歸化國籍的案例。而我們的政府現在卻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六項>中載明像我們這種台藏婚配的案例,他們只承認到2007/12/26日之前結婚配偶,之後的他們一律不承認。我們也問過政府長官們:"就是因為我們年紀輕或是晚結婚,所以就要被你們懲罰?2007/12/26以後結婚的人犯法?" 官方也不說為什麼。

在我們請立委協助,不斷的向各部們陳情或抗議後。政府現在鬆口答應要修改這條不合理的法律。但因為修法是一條費時的漫長道路,所以現在內政、外交及移民署等部會替我們開會,賞賜了這幾條通則給我們。我們實在不懂長官們是真的不知道我們這些生活被他們逼到困境的台藏配偶,沒有一對符合這個條件?還是他們早就算好好,根本就沒有發給居留的意願,做個樣子給社會大眾看說行政院不是沒有人在上班,敷衍了事?

台灣缺的其實就是完整的異國婚姻相關的法律及配套,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遇到了抗議才要開始研究"哪裡出了問題。與「與無國籍人士結婚」這個部份更是異國婚配相關法律中的大漏洞。我們人數最少的台藏配偶,則是弱勢中的最弱勢,人數最少,政府明擺著的就是不願意把這個疏漏給補起來。

有位藏配太太曾打電話給移民署官員詢問政府什麼時候要補起這一塊遺缺,結果官員竟然回答「不要以為只有你們西藏先生是無國籍,非洲的奈及利亞也是呀!!我要是發給你們西藏人,那奈及利亞的難民我怎麼弄?」這位官員也把我們西藏太太問得很無言;長官,那不是你的工作業務範圍嗎?為什麼來問我們?所以長官你不想處理西藏的無國籍配偶的居留是因為你也不想處理奈及利亞的居留?說這樣的話就代表了他有這樣的心態,原來-這些官不是不能做,是他們不想做-我們覺得可悲,這就是我們的台灣官員。

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任何一項法條明載著「中華民國國民與無國籍者結婚者犯法」吧?為什麼我們這群奉公守法的台灣女兒和其他選擇與外國人結婚的國人明明都一樣,卻要受到不平的對待?我們的先生總是2-6個月就得被迫離開台灣。我們的家庭在長官口中句句「依法行政」之下,惡狠狠的被迫害。

在世界的眾多國家當中,只曾聽說過緬甸軍政府曾有條法律明文規訂「國人與持ROC護照結婚者犯法,其婚姻一蓋不予承認」。我們台灣就算國際上的處境再不好,也都自許是個人權國家;更應該因為我們台灣也有在國際上遭受不合理對待的經驗,將心比心的對待同樣弱勢地位的國家,而不是用-歧視別人來抬高自己的身價-這種自欺欺人的方法來張顯國烕。

我們這群西藏太太(台灣女兒)都很以身為台灣人為榮,但對於政府這方面的作為,真的也覺得悲哀。出生在哪個國家是沒辦法自己選擇的,無國籍的人也是人,應該要得到個體及法律上的尊重。

人權還是馬英九總統最驕傲的政策及政績之一。政府單位如果真的那麼不願意發給我們西藏籍的先生居留,那大可以學學專制獨裁的緬甸政府立訂這樣的法律,也不需如此的大費周章開了誰都做不到的通則。假慈善,真打壓。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 2012/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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