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感謝2012年初台中東海書苑、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贊助印製聲援明信片,特此公告感謝。
二、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已停止借用以下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代號:012﹞ 帳號:669168118020 戶名:吳依恬
三、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已無任何募款行動。如有人以捐助本聯盟之名義進行義賣或募款活動,純屬其個人行為,責任均由其自負,與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無關,本聯盟概不負責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 Taiwanese-Tibetan Family Rights Association (TTFRA) :一群台灣和西藏通婚配偶所組成的家庭,爭取在台無國籍配偶一家團圓的權利。
2014年4月13日 星期日
2013年5月11日 星期六
沒工作 居台難 台藏家庭生活陷困境 2013-05-10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4158
2013/05/10 苦勞報導
沒工作 居台難
在移民署訂定的「藏籍配偶申請居留通則」下,台藏聯姻登記結婚後,需經2到3年的審查期,才會視審查結果給發居留證。這段期間藏配沒有居留證、健保與工作權,此外每半年更需出境1次,使台藏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今天上午,10多對台藏家庭前往行政院,表達「孩子要爸爸,我們要人權」的訴求,他們希望移民署能盡快針對通則檢討與修正,不過,陳情後的協調會未果,移民署代表僅表示:會往放寬方向「再努力」。
台藏婚配攜家帶眷到行政院前陳情,要求移民署檢討修正「藏籍配偶申請居留通則」。(攝影:陳逸婷)
一般外配僅需在登記結婚後,15天內至移民署辦理,即可取得居留證,但是在移民署規範的通則下,藏配卻需要2到3年的觀察期,之後並經審查才有可能取得居留證。觀察期間,藏配沒有健保、更沒有工作權,此外每半年至少需出境1次,先生是藏配的台灣人丹增卓瑪表示,每次出境的花費就是6萬元,對台藏家庭造成龐大的經濟負擔。
通則針對有小孩的台藏家庭,縮短觀察期至2年,表面上是鼓勵生育,但是去年來台的藏配才旺表示,在台的全家的經濟來源,僅憑妻子一人微薄的收入,好不容易有了一點存款,卻要花在機票與離境費用;對於生孩子他表示「想都不敢想」,因為自己沒有工作權,無法承擔家庭責任,養小孩的花費,勢必落在太太身上,加上每半年離境1次,讓他無法承諾小孩一個好的成長環境,生活已經捉襟見肘,又何來的力氣生、養小孩?
出面的藏配,是由於政治歷史因素,離散到印度北方的「無國籍」藏人,他們皆持有印度政府發給流亡政府的IC(Identity Certificate)旅遊證,效力等同護照,持IC的藏人方可來台。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的龔尤倩認為,移民署執意執行此通則的原因,在於擔心萬一藏配之後與台灣人離婚,一旦IC過期,藏配將成為身分難以被證明的人球。龔尤倩表示,藏配既與台灣公民結婚,就應被視為「預備公民」,而不是以一種「不看好」的態度,似乎認定台藏聯姻終究將走向離婚一途。她批評通則隱含對無國籍者的歧視,除了漫長的觀察期,藏配來台登記結婚前,還需經過外館嚴格的境外面談,這些都是預設「無國籍者有較高的可能來台假結婚」,才會以種種手段,篩選婚姻的真實性。然而,這些規範實際上卻使台藏婚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每次離境,對於台藏家庭就是一次考驗。規範不提供穩固的婚姻基礎,又擔心台藏婚偶的婚姻不順,將造成未來的「人球問題」,政府走不出來,情況也不會改善。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指出,移民署規定的通則已經違反國際兩公約對於人民「家庭團聚權」的保障。她呼籲政府不應對將對這些「難民」的限制,視為展現主權的方式,否則犧牲了人權,甭論人權治國。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專員林詩涵也表示,台灣政府將經濟落後的越南、菲律賓、柬普賽、奈吉利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和無國籍藏人-而非歐美國家或者日本-都視為「特別需要我們聲援與協助」的對象,限制其自由進入的權利,主因是便於控管這些來自於「落後地區」的人民。她批評這是非常國族主義的心態,導致與其聯姻的台灣籍配偶遭遇種種不便,「是國家制度造成家庭的破碎與分離」。她要求「藏配、外配」應有一體適用的居留證取得程序。
2013/05/10 苦勞報導
沒工作 居台難
台藏家庭生活陷困境
在移民署訂定的「藏籍配偶申請居留通則」下,台藏聯姻登記結婚後,需經2到3年的審查期,才會視審查結果給發居留證。這段期間藏配沒有居留證、健保與工作權,此外每半年更需出境1次,使台藏家庭的生活陷入困境。今天上午,10多對台藏家庭前往行政院,表達「孩子要爸爸,我們要人權」的訴求,他們希望移民署能盡快針對通則檢討與修正,不過,陳情後的協調會未果,移民署代表僅表示:會往放寬方向「再努力」。
通則針對有小孩的台藏家庭,縮短觀察期至2年,表面上是鼓勵生育,但是去年來台的藏配才旺表示,在台的全家的經濟來源,僅憑妻子一人微薄的收入,好不容易有了一點存款,卻要花在機票與離境費用;對於生孩子他表示「想都不敢想」,因為自己沒有工作權,無法承擔家庭責任,養小孩的花費,勢必落在太太身上,加上每半年離境1次,讓他無法承諾小孩一個好的成長環境,生活已經捉襟見肘,又何來的力氣生、養小孩?
出面的藏配,是由於政治歷史因素,離散到印度北方的「無國籍」藏人,他們皆持有印度政府發給流亡政府的IC(Identity Certificate)旅遊證,效力等同護照,持IC的藏人方可來台。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的龔尤倩認為,移民署執意執行此通則的原因,在於擔心萬一藏配之後與台灣人離婚,一旦IC過期,藏配將成為身分難以被證明的人球。龔尤倩表示,藏配既與台灣公民結婚,就應被視為「預備公民」,而不是以一種「不看好」的態度,似乎認定台藏聯姻終究將走向離婚一途。她批評通則隱含對無國籍者的歧視,除了漫長的觀察期,藏配來台登記結婚前,還需經過外館嚴格的境外面談,這些都是預設「無國籍者有較高的可能來台假結婚」,才會以種種手段,篩選婚姻的真實性。然而,這些規範實際上卻使台藏婚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每次離境,對於台藏家庭就是一次考驗。規範不提供穩固的婚姻基礎,又擔心台藏婚偶的婚姻不順,將造成未來的「人球問題」,政府走不出來,情況也不會改善。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邱伊翎指出,移民署規定的通則已經違反國際兩公約對於人民「家庭團聚權」的保障。她呼籲政府不應對將對這些「難民」的限制,視為展現主權的方式,否則犧牲了人權,甭論人權治國。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專員林詩涵也表示,台灣政府將經濟落後的越南、菲律賓、柬普賽、奈吉利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和無國籍藏人-而非歐美國家或者日本-都視為「特別需要我們聲援與協助」的對象,限制其自由進入的權利,主因是便於控管這些來自於「落後地區」的人民。她批評這是非常國族主義的心態,導致與其聯姻的台灣籍配偶遭遇種種不便,「是國家制度造成家庭的破碎與分離」。她要求「藏配、外配」應有一體適用的居留證取得程序。
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2012年8月7日 星期二
台藏家庭-台藏家庭對於政府回應的感想 2012-08-07
台藏婚配家庭,在5月9日行政院前抗議並遞交陳情書,在新聞媒體的協助報導下、有一點社會迴響後,行政院的處長才收下了我們的陳情書(之前原本是各部門單位互踢皮球)。政府各部門(內政部、外交部、移民署、蒙藏委員會-(已更名為藏事處)…
等)在經過了"漫長"的開會過程(超出了原先答應給我們的回覆期限快兩個月)後,行政院就訂出了流亡藏配申請居留的通則,所謂通則,即是將來跟台灣人民結婚的流亡藏人,都可循此通則申請到居留。
表面上,台藏家庭聯盟似乎是得勝了,從<永遠不得申請居留>到後來<符合條件皆可申請居留>,行院院官員還畫了一張大餅給我們,說如果我們這幾對"表現良好",以後或可開放持IC的流亡藏人來台旅遊。看起來一切順利,但當我們看到通則內文時,卻整個傻眼(通則內文http://ttfra.blogspot.tw/2012/08/2012-05-09.html)
台藏婚配(台藏家庭人權聯盟),在看到這樣的通則後,不知道是該說我們的官員不知人間疾苦,還是他們故意畫了一個只能看不能吃的大餅給我們,來欺騙社會大眾說他們有在關心我們這群被他們逼到社會角落的弱勢。
我們台藏家庭人權聯盟當中的台藏配偶,根本沒有任何一對符合上述條件。
台藏婚配就是因為藏籍先生們就算進了台灣也拿不到居留權,沒有辦法和太太在台灣共同生活建立家庭,生活及法律上的人格處處受限制,所以才出來抗議!現在政府開立一個「無子則待滿3年」或是「有子可優待少1年」的條件給我們;請問政府官員以我們一個身懷六甲的待產太太、或是家中有嗷嗷待哺的幼小嬰孩,我們沒有辦法出門工作得在家中待產或是照顧小孩,在我們的先生因為沒有居留權而不得出外工作的情況,明著沒說,但實則是把我們台藏婚配的家庭逼上絕路!
而且這樣的日子要我們連續過上二至三年!「每年在台灣待滿183天」這樣的條件,
是給已有"居留權"的外籍人士要申請歸化國籍用的,拿「連續3年每年待滿183天」這樣的條件要求我們這些「沒有居留權」的家庭!不是很可笑嗎?
(去申請時,辦事人員只回了一句:我不能發,因為你的先生沒有居留權)。
還有位太太,在她生產的危極之時,在旁焦急陪產的先生沒有辦法替太太的手術簽下任何的文件,只因醫院回了她一句"你先生沒有居留權,不能替您簽下任何的手術同意書"。還好在生產前一刻有其他的友人趕到現場簽字,不然要是發生任何人命意外,誰要來負責?醫院原先權衡的應變方法是要請看門的警衛幫忙產婦簽字。
只是沒想到在台灣,友善接納我們的是這個社會,歧視我們及盡最大打擊之能事的竟然是我們的政府。
台藏配偶在各政府部門間遇到各種的挫折與打擊。移民署推給外交部說:"因為你先生的入台簽証上被外交部蓋上了『不能轉居留』的章,所以我不能發居留給你,你們去找外交部"。
外交部對外都說主因是-『這些藏籍先生持的是無效力的旅行証(而非護照)』。但其實在我們台藏配偶打電話詢問官員時,官員的回覆是:"就算我沒給你蓋章,你也拿不到居留呀!移民署也不會發給你!!"這樣的互踢皮球。
如果官員被我們問得煩了,就說我們的先生拿的是假証件;我們先生拿的証件也和眾多來台灣弘法的喇嘛法師們一樣有法王達賴喇嘛和印度政府的背書,每天有那麼多的法師在進出台灣,偏偏只說我們的先生是假証件。
要不官方還有另一招,就會說我們是假結婚,我們的結婚也要經過台灣駐外單位的面談,審核過關才在我們的結婚証書上驗証蓋章,我們回台後也合法的做戶口登記。我們都有被移民署做不定時的家戶查訪,不也都通過了嗎?
當我們詢問官員們為什麼我們這群是合法公民的台灣女兒不能享有完整家庭的權利,憲法第七條不是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們偉大的政府長官們竟然回答我們,不讓我們的藏籍先生們居留的原因是因為<國家安全>。
我們的先生在進入台灣之時都跟外館繳驗經印度政府審核的「無犯眾紀錄証明」,外館也都驗証後蓋上台灣政府的官印。如果不相信我們繳交的文件,又為何要審核?經過審核又蓋上台灣官印的文件不也就代表著官方的背書?那在台灣為什麼又沒有效力?
在某次主委替我們召開和官員的協調會當中,一位官方代表說:"就算你們都是合法民那又怎樣?有納稅又怎樣?居留不會發就是不會發"。
那我們先生申請居留不被核可的合理理由呢?這些官方多次自打嘴巴汙蔑我們台藏配的理由被我們一一推翻後,官方再一句也沒說,但就不發給居留,態度依然傲慢至極。
台灣以前也不是沒有台藏配偶合法在台取得居留及歸化國籍的案例。而我們的政府現在卻在<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六項>中載明像我們這種台藏婚配的案例,他們只承認到2007/12/26日之前結婚配偶,之後的他們一律不承認。我們也問過政府長官們:"就是因為我們年紀輕或是晚結婚,所以就要被你們懲罰?2007/12/26以後結婚的人犯法?" 官方也不說為什麼。
在我們請立委協助,不斷的向各部們陳情或抗議後。政府現在鬆口答應要修改這條不合理的法律。但因為修法是一條費時的漫長道路,所以現在內政、外交及移民署等部會替我們開會,賞賜了這幾條通則給我們。我們實在不懂長官們是真的不知道我們這些生活被他們逼到困境的台藏配偶,沒有一對符合這個條件?還是他們早就算好好,根本就沒有發給居留的意願,做個樣子給社會大眾看說行政院不是沒有人在上班,敷衍了事?
中華民國的法律沒有任何一項法條明載著「中華民國國民與無國籍者結婚者犯法」吧?為什麼我們這群奉公守法的台灣女兒和其他選擇與外國人結婚的國人明明都一樣,卻要受到不平的對待?我們的先生總是2-6個月就得被迫離開台灣。我們的家庭在長官口中句句「依法行政」之下,惡狠狠的被迫害。
在世界的眾多國家當中,只曾聽說過緬甸軍政府曾有條法律明文規訂「國人與持ROC護照結婚者犯法,其婚姻一蓋不予承認」。我們台灣就算國際上的處境再不好,也都自許是個人權國家;更應該因為我們台灣也有在國際上遭受不合理對待的經驗,將心比心的對待同樣弱勢地位的國家,而不是用-歧視別人來抬高自己的身價-這種自欺欺人的方法來張顯國烕。
我們這群西藏太太(台灣女兒)都很以身為台灣人為榮,但對於政府這方面的作為,真的也覺得悲哀。出生在哪個國家是沒辦法自己選擇的,無國籍的人也是人,應該要得到個體及法律上的尊重。
人權還是馬英九總統最驕傲的政策及政績之一。政府單位如果真的那麼不願意發給我們西藏籍的先生居留,那大可以學學專制獨裁的緬甸政府立訂這樣的法律,也不需如此的大費周章開了誰都做不到的通則。假慈善,真打壓。
2012年6月12日 星期二
台藏家庭-給行政院的三點具體訴求 2012-06-12
5/9行政院前陳請抗議後,進入行政院內與官方進行協調會,會中行政院被派負責此案的邱處長承諾一個月後給予一個具體的回覆,但一個月後6/9行政院方並無任何回應,故我們主動提出我方的具體訴求,訴求如下:
台藏家庭人權聯盟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
與台灣人婚配的西藏配偶,欲入境台灣時外交部僅給予其「停留簽證」並在簽證上註記「不得轉辦居留」。移民署並據此拒絕發給居留,使得這些西藏先生雖有配偶身分卻只能在台灣停留半年,迫使其與家庭離散,嚴重影響國人之家庭團聚權利。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台藏家庭人權聯盟針對西藏配偶居留權問題,希望行政院秉持人權立場、家庭團聚原則,同意以下具體訴求:
1.
在台灣與台灣人婚配的西藏配偶,外交部撤銷註記,立即停留轉居留。不要再要求這些配偶出花費大筆金錢(六萬)出境再入境了。
說明:她們的婚姻都通過了政府的境外面談,婚姻真實性毫無爭議。政府若同意發給居留,請外交部撤銷原註記,移民署發放居留證,讓這些西藏配偶不需要再花費大筆金錢出境。
2.
西藏配偶有外僑居留証後,比照一般外籍配偶的特殊歸化國籍程序,取得身分證。
說明:西藏配偶有外僑居留證後,應該視為一般外籍配偶,故其歸化當循一般外籍配偶方式處理,合先敘明,避免未來歸化再生爭議。
3.
未來凡與國人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之西藏配偶,其入境簽證之核發,比照一般外籍配偶程序辦理。
說明:全球化的處境下,國際婚姻浪潮無可避免,國人與無國籍者的婚配以及後續的居留問題應該要有一清楚的開放政策。避免,每隔數年必須再行專案處理,實有違行政體制與人權。故,針對未來與國人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之西藏配偶,其入境簽證之核發,應比照一般外籍配偶程序辦理。
以上三點具體訴求,敬請惠予協處。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
2012年1月18日 星期三
台藏家庭-一封不知該給誰的陳情書 2012-01-18
本人與先生龍珠慈仁的結婚相關證件均屬合法,並經外館驗證在先,且辦理來台手續均為依親手續,為何外交部又註記我先生的簽證: "不得轉居留", 使得我的先生無法辦理「依親居留」與其家人在台灣團聚, 讓我稚齡幼兒沒有父親照顧,剝奪我小孩需要父親的權益。幼子剛滿一歲,先生在台沒有居留權無法工作,家計全憑我工作負擔,幼子則由先生全職照顧。先生在台停留的期限一到就得離境,小孩無人照料的情況下我得放棄工作照顧小孩,生活陷入困境,處境難為。
龍珠慈仁為國人配偶並擁有合法婚姻,卻無法取得「依親居留」。由於龍珠慈仁為旅居印度的西藏人,其特殊的身分,相關人士在入出國境上都會遭遇到相較於常人更多的困難,但龍珠慈仁在台有合法婚姻與婚生子女,家庭事實足堪認定。事涉人權與家庭團聚權益,外交部若對我與先生龍珠慈仁的婚姻有疑議應克盡說明之責,我們也才能提出證明,若是疑慮我們的婚姻有偽,也應提出明確的觀察期限,不該是任何說明都沒有。無獨有偶,這樣的刁難不只發生在龍珠身上,許多台藏婚配的夫妻都面臨類似的處境,想請問外交部的標準到底在哪裡?
龍珠慈仁從2010年2月7日初次入境台灣到今日2011年12月 1日止,因無法取得「依親居留」身份,已入出境台灣多次,我們一家目前的處境是進退兩難,每次都唯恐其因簽證到期面臨要離境或是淪為黑戶之窘境。我們曾經到處委請立法委員協助陳情,但終究無法解決,換來的只是外交部提出來的曖昧模糊的訊息,一句政治考量,沒有說明,無法讓人理解和接受。
我不懂何來政治考量?我和先生自由戀愛進而結婚組織家庭,我們的愛情關政治何事?我和先生育有一子,幼子需要父母親在身旁陪伴,親情關政治何事?這是最基本的人權,這是我們最基本的權益。請外交部不要拿政治考量和維護我國權利來模糊搪塞。
請外交部克盡說明之責,並刪除台藏婚配原核發停留簽證上所註記該停留簽證上"不得轉居留"之字樣,以維人道人權考量。
陳情人 蔡詠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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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抗議及活動訴求,
詠晴與龍珠慈仁的故事
2012年1月15日 星期日
台藏家庭-陳情書:個小小的心願 2012-01-15
給 馬英九總統、關心兒童的總統夫人周美青:
我們只想一家人生活在一起,請讓我們一家團聚,請給我的藏夫居留權,請給我孩子的爸爸有居留權!
這是我們的一個小小心願!
在台灣有好幾對台藏婚配面臨跟我們一樣的情況,先生來台被要求辦理依親手續,還要去抽血驗HIV,經過外交部如默契大考驗般的境外面談、重重的文件審查和驗證換來的竟是一 張被加註"不得轉居留"的停留簽證,讓我們的先生在台灣只能是個過客(既然是過客為何要驗HIV呢?)。停留簽證一次只能停留兩個月,像我們有孩子又有去陳情才能換來可延簽兩次,外交部說他們給了我們最大的優惠。
這些台藏婚配的家庭都面臨一個最大的問題,就是生活該如何過下去? 先生沒有居留就沒有工作權和健保更不用說其他的社會福利,沒有健保生病時只能自己去藥房買藥自己解決,沒有工作權無法工作支援家裡經濟,太太一人扛起所有家計,若是太太無 法出外工作例如孕期、坐月子、生病和先生離開台灣時需要自己帶小孩,原本就拮据的家裡就要面臨可能斷炊的窘境。而先生每次離開台灣到印度辦所有的手續再來,需要花一到二個 月的時間,機票、當地交通、住宿、申請文件的費用和驗證的費用、醫院抽血驗HIV的費用還有給駐外館的簽證申請費,一次就要花費將近6萬的費用。外交部給了我們"最大的優 惠"讓我先生半年出去一次,所以我每半年6個月就要籌一筆錢讓他去印度辦簽證再進來,其他台藏婚配有被核發兩個月不得延簽的停留簽證更慘,每兩個月就要離開一次。
我們都要面臨一個窘境是,我們的先生可能最後都會因為沒有錢買機票沒有錢辦證件而成為黑戶,一旦成為黑戶下場更慘,問題更複雜。
馬英九總統,還有關心兒童的總統夫人周美青,我們要的不多,我們只要求讓我們的西藏先生有居留權,讓我們孩子的爸爸有居留權,孩子需要父母在身旁陪伴這是他生而為人最基本 的權利,請不要讓我們的孩子半夜醒來找爸爸,請不要讓我們的孩子只能透過網路視訊網路電話看見爸爸。
這只是我們的一個小小心願:
請讓我們一家能夠團聚,請給我藏夫居留權,請給我孩子的爸爸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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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晴與龍珠慈仁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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